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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章 深思 (1/3)

文/言者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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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政东放下了电话,电话是马新忠打来的,马新忠在电话里透露了一些情况,常委会上可能要讨论一些人事问题,省委组织部正在进行积极的研究,包括西原市局局长、东河市、天化市都会有一些厅级干部的调整,调整范围不算大。

组织部列出的西原市局局长首选人选是辛安市的政法委书记兼任市局局长杜海涛,这个人陆政东是有所了解的,

这个人是从农村村支书起步,历任乡镇级书记、县长、县委书记,以身作则,坚守清正廉洁,更重要的是还非常有能力,在各个位置上都干得很是不错。

至于转行进入公安系统也很偶然,当年辛安治安形势恶化,而辛安公安队伍和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千丝万缕,急需一个有原则、能力强的外来者来领导,杜海涛在县委书记任上不但其他工作做得好,全县治安工作也是全市做得最好的,由此进入市委的视野,杜海涛也不负众望,上任一年大力整肃公*安队伍,采取了一系列打击违法犯罪,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辛安成为贝湖治安情况最好的城市之一。

这样一个人选,姚志铭和罗善政都可以接受,陆政东也觉得比较合适。

不过对此,陆政东并没有对此有想象中的高兴,一来,这是他意料之中的事情,对于周书明把控的人事权他需要一步步的挤牙膏一般慢慢争取,二来搬开石中军只是一个开始,有利于对石中军进行调查,但这也仅仅是一个开始,后续该如何进行,还是破费思量的。

而更让他没有太过高兴的是由发现的公*安系统的问题。不由就想到了今后十年中政法系统出现的那些惊天动地的事情,让他也想到了依法治国的迫切性,这些天他专门找来了大量关于法治治国的各种文件以及学术著作。

而眼下似乎却是走上了弯路,现在的公*安系统权力越来越大。政法系统也是权力越来越大,特别是政法委以及书记兼任公*安首脑也是有争议的。

政法委到现在如此集权也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

政法委从建国就有,当年全国政协通过《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该法第5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即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都是中央人民政府的分支机构。在这一制度框架下,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联合发布《关于省以上政府建立政法委员会的指示》,此后,中央、识、地区sān_jí政府内都设立了政法委员会。这个“政法委员会”是在《共同纲领》体制下设立的政府机构。而非党的机构,算是政法委的前身。

一九五四年宪法生效后,政权结构发生了重大改变,它由集权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变成了宪政分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政务院变成了国*务院,法院、检察院不再是中央人民政府的分支,而是独立的司法部门。这一宪政分权的制度与此前的公检法集权的政法委员会制度格格不入,因此政府的政法委员会制度一度消失。

现行的党委政法委员会制度直接发端于一九五六年的“中央法律委员会”,规定的*中央法律委员会的任务是*中央交办的工作。主要是关于法律工作方针政策和各部门的分工等问题,并不主管有关部门的具体案件。当时公检法各部门都设立党组,各有关机构的党组直接向中央负责。向中央请示报告工作,并不向*中央法律委员会报告工作,这表明其只是一个秘书性质的机构,而且只设在中央一级,*中央法律委员会与法治国家并不存在矛盾。《共同纲领》体制下集权的政府政法委员会向*中央法律委员会的转变,表明了一种法治的倾向,起码在地方上,法院、检察院是独立的司法机关。

但是两年后事情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在大*跃进中成立的中央政法小组成为一个集中决策权(立法政策)与执行(司法)权的机构。这是一个高居于宪法设立的公检法之上的不受约束的组织。

从此,开始形成了党政不分的一元化体制。从这开始,县以上各级党委都成立了政法小组。政法小组不仅“协调”公检法的关系,而且逐渐形成了重大案件要由党委审批的习惯。

而在一九六零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合署办公,并由公*安部统一领导,这两个措施无疑与十年动乱存在因果关系,文*革期间,党委被踢开,政法机关被砸,中央政法小组自身也难免其祸。中央政法小组在名存实亡了数年后,它就连形式都不存在了。

历史终于翻开了新的一页,粉碎四人帮之后,中*央批准成立中央政法小组,协助中央处理最高法、最高检察、公*安部、民政部四个部门的一些政策方针问题。而在文件中明确规定新成立的政法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工作中带有方针、政策性的重要问题”,它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的关系由“领导”变成“协助,当时的中央已经决定摆脱文*革前政法小组一元化的老路,这个新的政法小组是上述政治机构的“智库”或助手,虽然强调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党委和司法机关各有专责,不能互相代替,不应互相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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